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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區塊鏈自治規則與國家法律“銜接”


區塊鏈自治規則
“區塊鏈自治規則”是指建立在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策略安排等規則,為了敘述方便,簡稱為此。www.emoneybtc.com區塊鏈自治規則是由計算機代碼實現,由區塊鏈協議保障其自動運行,根據既定條件自動觸發實現。
國家法律
“國家法律”是指在一個主權國家的管轄范圍內(特殊情況下也隱含特定地區,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美利堅聯邦的州,為敘述方便,以下不再解釋,“國家”包含特殊地區),由國家強制力保障施行的憲法、法律、政策等規范。
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和文本千差萬別,為敘述的簡便,在下文中,將刑事案件、輕罪案件、行政處罰等程序的入口統一稱為“警方”,將“法院”作為所有案件(刑事、民商事以及行政案件)的司法終局裁判者(仲裁機構也可以作為民商事糾紛的裁判主體,本文為敘述簡潔,僅將司法機關視同為法院。因為即使是仲裁機構的裁決,如果要強制執行,也需要法院介入)。
銜接
純粹的區塊鏈自治規則是計算機虛擬世界(比特世界)的范疇,與現實世界(原子世界)原本並無關聯,但是當人類開始通過代碼來表達認知時(如貨幣尺度、財產權屬、信用資源),虛擬世界的事物便被賦予了價值,因而兩個世界就產生了關聯。很顯然,目前的國家法律對區塊鏈自治世界的規范幾乎還是一個真空地帶,雖然激進的人們號稱可以通過技術實現絕對的自治(Code is Law),但是2016年6月發生的the DAO被黑客攻擊事情卻意味著,這裡仍然還處於霍布斯所稱的混亂無序的“自然狀態”,財富、信用及其他價值還難以獲得充分的安全感,人們期待著強有力的保障機制。盡管國家法律對現實世界的傳統領域擁有近乎絕對的權威,也試圖通過傳統的立法等方式將其影響力延伸到虛擬世界,但是缺乏事實上的強制力,收效甚微,因為兩個世界的規則是不盡相同的,類似於程序員們通常所說的“規范不統一”、“接口不一致”。因此,本項目構造了一套框架,試圖使兩個世界的規范可以對話溝通、有效互動,從而讓數字資產、商業程序、智能系統、民主權利、物聯網硬件等各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應用項目在必要時能夠得到國家法律的基本保護,使虛擬世界也能成為法治保障的繁榮之地。
簡而言之,“銜接”就是要創造一個雙向接口,讓虛擬世界的區塊鏈自治規則與現實世界的國家法律實現規范順暢的對接。
銜接”的必要性
(一)區塊鏈自治的缺陷
1、從實體法角度來看,區塊鏈自治系統內無法產生是非善惡的價值標准,基本的法律價值判斷必須來源於外部。
純粹的虛擬世界只是一堆毫無意義的數字,只有在與現實世界發生關聯時,才有了意義。為了讓計算機程序成為對現實有意義的工具,程序設計者往往直接將價值判斷寫入了代碼中,如發生短時間內大規模的數據變化可被定義為“異常”,這其實是因為“異常”契合了國家法律禁止的某種拋售債券行為的特征。價值判斷固然可以寫在代碼中,但事實上,價值的內涵卻是豐富和流變的,有限的代碼不足以表達無限的社會狀況,我們當然可以期待人工智能的發展,但那是未來,而現在我們是要解決的是眼下的問題,如果不想花了很大代價之後卻南轅北轍,我們就還不能指望代碼對現實世界的表現力能自動的與時俱進。把價值判斷或價值的規律寫進代碼,實際上是對“人的共識”和“機器共識”在分層上的混淆,前者是基礎層,後者是建立在前者基礎上的應用層,當計算機技術能力還不足的時候,試圖讓機器做其不擅長的事情,是難以成功的。因此,有效的做法是,應當用代碼建立起一套對接渠道和程序,一個能將外界價值觀源源不斷引進虛擬世界的堅實管道,而不是用事先寫好、寫“死”的代碼邏輯來告訴計算機什麼是現實中的對錯本身。
2、從程序法角度來看,正面價值在區塊鏈自治體系中尚無法扎根,缺乏保障正面價值被遵守和執行的強制力。
所謂“正面價值”,是指符合人的普遍內心感受的向善力量,是維系社會秩序和人類基本存續的最低限度內容,比如秩序、公平、正義等,縱觀人類文明的經驗和教訓,可將其概括為一個詞:法治。前面說過,價值判斷只能來自於外部,而渠道和程序尚未建立,所以法治的理念進不來,法律規則進不來,司法強制力進不來。當好的東西還被關在門外,壞的東西已經先來到了這片處女地,因為作惡的成本是低廉的,就像美洲西部的土壤適合仙人掌而不是水仙花生存那樣。回想比特幣發明至今的近八年時間裡,“絲綢之路”和“暗網”的非法交易、交易所的欺詐和跑路、山寨幣甚至傳銷幣的泛濫、從未休止的黑客攻擊、礦機期貨的跳票、賭博行業的興盛……如果比特幣不與現實世界發生關聯,它的確自治得很完美,可是要想成為一個“有用”的事物,必然要發生關聯,而後果就是,在原生的環境中,劣幣是驅逐良幣的,這是一種大自然的惡性競爭,如果我們放任不管,那麼離人類社會自身的崩潰就將不遠。當比特幣和其它數字貨幣的小額支付功能正在趨於完善,當各行各業都在探索運用區塊鏈技術為生產生活注入新的活力,在即將迎來新時代的前夜,如果我們不能未雨綢缪,不能讓“法治”在區塊鏈的世界中生根和發芽,那麼,當更大的悲劇發生時(例如極端的,機器人奴役人甚至殺人),我們將只有束手就擒的份兒。法治不僅僅約束現實中的人,也應規范虛擬世界和機器——當然,主要是通過代碼,而不能只靠傳統的暴力強制力,因此要在區塊鏈的世界中建立一套程序,用代碼(Code is still Law)將自治規則與來自外部的法治銜接起來。
3、從執行的效率角度來看,危機發生時,現在的人們雖然可以結合區塊鏈自治規則通過反復博弈最終形成解決方案,但混亂時間太長,缺乏較穩定的預期。
The DAO是第一個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自治商業組織嘗試,在被黑客攻擊導致大量價值流失後,研發團隊和社區亂成一團,各種干擾層出不窮,人們陷入了無休止的爭論,雖然最終拿出了比較好的解決方案,但混亂而無法形成穩定預期的時間過長,已經遠遠超出了人的忍耐極限,導致財產權利人非常焦慮。法律人對於低效率有一句精妙的總結:遲來的正義非正義。經受了巨大的煎熬,哪怕最終財產平安無事,權利人也很難再信任the DAO的安全和價值了。法治的作用之一恰是定紛止爭,讓有糾紛的權利明確歸屬,給處於風險中的價值劃定底線,使人們可以有穩定的預期,以便進行接下去的處置和交易,於是市場才能繁榮,人們才能享受到有安全感的富裕。
4、從證據適用的角度來看,區塊鏈世界的證據在國家法律的體系中還無法得到很好的認同,因為缺少統一規范,所以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理解障礙和誤解風險。
雖然區塊鏈是一項能夠很好的固定真相的“證據”技術,但是因為現代學科專業化分工的緣故,大多數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對於區塊鏈等計算機技術並沒有認識和研究,甚至是專業鑒定人,因為缺少可執行的法律規范,在面對區塊鏈證據時也會多少有些無所適從。對科學證據的認定從來都是法庭審理的難點,要讓法官理解這項復雜的新技術,要讓人們在短時間內相信它的可靠性,並且會恰當地運用它,更是難上加難。既然如此,要避免傳統司法裁判的理解障礙和誤解風險,就有必要建立規范的接口,讓區塊鏈世界裡的證據以符合國家法律要求的形式展現出來,使得它在虛擬世界和現實世界都能成為名實相符的“證據”。
“銜接”的目的
1、建立管道,讓區塊鏈自治體系有價值標准可依。
通過“銜接”建立連通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價值觀的管道,能夠將基本的是非善惡標准導入到區塊鏈體系當中。我們並非簡單的把自認為的標准寫到代碼中,因為標准是復雜和變化的,代碼的表達是遠遠不夠的;也不能依賴某種看上去智能的算法,因為眼下大多數人工智能並非真正的智能,就人對世界的認知和表達方面來說,機器的能力還遠遠達不到人類的水平。所以,我們只能建立一套法律和規則的銜接程序,建立一個管道,管道的兩頭,人和機器分別做著自己較擅長的事情,然後把結論互相告訴對方:讓區塊鏈自治體系有價值標准可依,讓人類社會獲益於區塊鏈系統的透明公正。
2、培育土壤,讓正面價值在區塊鏈體系中落地生根。
其實,並非只有原生的虛擬世界不適合正面價值的生存,就連現實中的人類社會,如果我們沒有集人類文明精髓建立起來的法治,依然會是負面價值當道,暴力和混亂將導致無序。然而,恰恰是人的主觀能動性,使得保留下來的星星之火,在黑暗和混沌之中孕育出希望,建立法治的社會,保證了人類文明的延續和繁榮。因此,我們不但要將法治的種子帶到區塊鏈的世界中,還要讓它生根發芽。當然,傳統的國家法律權威和強制力在這裡是不管用的,需要把法律的語言轉變為代碼的符號,需要把法律的精神轉變為代碼的靈魂,因為,在代碼的世界中,只有代碼才能管住代碼。這裡,我們再次想起了萊斯格教授的名言:Code is Law——只是需要提醒自己,這裡的Code並非隨心所欲、違反規律的任意創制,而是對原本法律理念的一種機器表達,所以,完整的表達應當有一個前提:Code as Law, so Code is Law。
3、法治設定,讓糾紛得以高效、低成本的解決。
在the DAO被黑事件的解決過程中,無論是誰提出怎樣的解決方案,總會有反對和質疑聲,這是人類社會所不能避免的現象,而試圖給出一個所有人都滿意的方案,總的成本與收益之比將會呈現的是一條越來越趨平的邊際遞減曲線,這裡的成本包括溝通成本、時間成本還有風險成本。我們最不能認同的一種觀點是,認為區塊鏈既然是去中心化自治系統,就應該堅守去中心化,反對任何人為的、中心化的干預。然而,當面臨如此嚴峻的足以威脅一項新興事物存亡的危機時,我們不能為了區塊鏈而區塊鏈,不能抱著去中心化的名節等死。事實上,我們對於“利維坦”的恐懼與擔憂並非因為它是權威、是“第三方”,而是因為擔心它作惡,作惡的根源則是因為權力太大。所以,如果我們借鑒人類歷史上閃光的智慧,回到初衷,會發現:是否存在一個權威,是否存在第三方,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要讓他們擁有壟斷的權力,無政府主義的“自然狀態”並不能給我們的權利帶來任何的保護和好處,我們應當運用“分權”思想搭建一個權力的架構,在這個架構中,各方力量發揮所長,在嚴密的制度框架內相互制衡,以實現我們孜孜追求的對權利的安全保障。有技術人員在評論the DAO事情時,表達了這樣的內心感受:我不懂艱深的法律,我只知道在問題發生時,我們要兩權其害取其輕。歷史似曾相識,當我們可以讓渡一點點區塊鏈“去中心化”的完整性,換來區塊鏈自治體系的安全健康發展,就如同當初簽訂“社會契約”一樣,可以開創一個新的時代。
4、統一規范,讓區塊鏈證據獲得司法認可和通用性。
“銜接”就是要建立Code與Law的轉換機制:讓區塊鏈的數據變成法律上承認的證據,反過來,也讓記載現實世界狀況的證據高效轉碼、無誤地用代碼予以表現。這裡的證據不應狹義的理解為一個個孤立的反映真實性的事物片段,還應包括要件構成、邏輯規范、舉證規則等。
“銜接”的可能性
(一)實體法銜接:僅限於人類文明最低限度的共識
世界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是最低限度的共識是存在的,我們認為,這就是赫伯特·哈特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他說:“有些行為規則,是社會組織如果希望存續下去所不可缺少的。它們是法律與道德已然區分的一切社會階段的共同因素。這些以有關人類、他們的自然環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實為基礎的、普遍認可的行為原則,都可被認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內容。”順著哈特的思路,我們看到:由於“人的脆弱性”,所以“不准殺人”;由於人的天賦大體平等,所以“必須有一種相互克制和妥協的制度”;由於“人的天性介於天使與魔鬼之間”,所以能基於“有限的利他主義”建立起法律的制度;由於“有限的資源”,所以“最低限度的財產權與契約制度”是可能的;由於“有限的理解力與意志力”,所以“理性要求的是一個強制制度中的自願合作”。
我們並非要將區塊鏈的方方面面都拿出來銜接到現實的法律體系中。事實上,區塊鏈世界的自治能力確實是驚人的,當下的法學研究者也只是剛剛打開視野,所以不能指望幾十年前的法學家能提出超出歷史局限的觀點。但是,一方面區塊鏈技術和應用遠沒有發展成熟,另一方面,法學的經典理論並沒有完全失效,仍然在大的方面有效地指導著社會中的各種實踐,只是新冒出來了一些“懸崖邊的嫩芽”。所以,我們重提“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就是要讓如今新舊世界的兩種規范像當年的“法律與道德”一樣達成小而足夠的共識,如此銜接。這些內容一點也不難辨別,它們就是,無論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都應當能夠一眼區分出合法與非法的“簡單問題”。除了這些人類社會的基本共識,剩下的都是各國法律規定的具體問題,有區別甚至大相徑庭都沒關系,因為具體的糾紛可以留給區塊鏈內的自治系統用內生的規則(代碼的方法)進行處理(這些規則不涉及到價值判斷),用技術手段(如投票)在區塊鏈協議層達成共識,這個層面是超越法律的(overcoming law),超越了具體國家之間法律規定的差異,在這些問題上,國家法律想插手也是力不從心的,倘若試圖強行為之,最終也不過是得到了一個燙手的山芋。
(二)程序法銜接:代碼與法律之間的翻譯
區塊鏈自治系統的規則由代碼體現,代碼可以轉化為具有強制力的類似法律的規范,如必須做特定的哈希運算才能挖到比特幣,必須私鑰簽名才能發出交易金額。反過來,法律也可以轉化為代碼,當the DAO上的資產被黑客盜走後,技術人員提出的分叉方案的代碼,就是在聲明“盜竊違法”,這種觀念必然來自於國家法律,只是人們沒有明說而已。在各種區塊鏈項目中,投票、表決、驗證、聯名簽署、合約執行等概念無一不是借鑒了國家法律,只是它們的表達不是自然語言,而是計算機技術語言,將兩套程序轉換、銜接,缺少的只是一個翻譯,當然,要是一個好翻譯。
(三)管轄與判決執行:基於普遍管轄的路徑展開
關於“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是否存在,其實是存在爭論的,但是沒關系,我們不妨先將其作為一條先驗的假設,假設它是存在的,如此才能用最簡潔明了的方式表達管轄:普遍管轄——即全世界任何國家的司法機關都有權管轄,因為任何法院做出的判決都將是基於人類社會最低限度的共識。如果先驗的假設成立,皆大歡喜;當然事實上不大可能,特別是具體的定性、責任、量刑、賠償方式和金額,所以,現在需要突破這條假設,看看有沒有解決方案(“普遍管轄”是我們思維上的一座“橋”,過了“河”,我們就可以拆掉它了)。
導致法律差異的要素有“數量差異”和“性質差異”,但這樣的分類無法體現差異的本質,所以,我們嘗試把針對同一件事物不同國家之間法律規定的差異分為兩種:“本質差異”與“非本質差異”。本質差異,主要是指法律性質的巨大差異(如有罪與無罪、有責與無責)。非本質差異,包括數量差異(如量刑不同、賠償額度不同),也包括微妙的性質差異(如此罪與彼罪、侵權行為類型的不同)。本質差異是極端的,非此即彼的,必須要在肯定與否定、積極與消極之間選擇一個,而一個良好法律的態度應當是保守的,也就是說,在同等條件下,在法院正確判決的前提下(並非明顯的司法不公或者法官對區塊鏈技術的誤解,如果是這種情況,可通過國家法律途徑本身的救濟渠道進行糾正),傾向於無罪、無責。因為,追究責任總是難於不追究的,對於新興的事物,要盡量減少其對現實世界秩序的沖擊,可變可不變的,盡量不變;也因為,寬容是法律的尺度,刑事法中表現為謙抑性,民商法領域謂之自由意志。基於上述同樣的原因,面對非本質差異,毫無疑問,我們應當采納相對較輕的處罰。如此,無論“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是否存在,各國法律都可以依此規則實現對區塊鏈領域事物的“一致意見”,在管轄上、在判決執行上,都可以達成共識。
需要注意和說明的是,民商事法和刑事法上的“讓步”是不同的。民商事法上的權利,多數時候是屬於自然和法人的,他們可以自由處分一部分甚至放棄全部的權利;而刑事法上要求被告人承擔的責任,則是國家強制執行的,是國家對於破壞社會秩序行為的追究,通常是不允許打絲毫折扣的,這便必然涉及到一個國家的法律與具體判決在另一個國家的認可和執行力問題,幸好,國家與國家之間,存在著刑事司法協助的各種方案和條約,我們在此不展開,只是已經清晰展現著:現實中的路是存在的,這樣的思維是可以最終走通的,區塊鏈規則和國家法律能夠通過銜接在適用管轄和判決執行問題上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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