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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糾紛化解 護航金融創新——浙江舟山中院關於涉P2P借貸仲裁案件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圖一:2018年1月至7月舟山中院涉P2P借貸執行案件涉及仲裁機構分布情況

圖二:2018年1月至7月舟山中院涉P2P借貸案件執行依據分布情況
  核心提示:近年來,互聯網金融行業迅猛發展,P2P網貸平台如雨後春筍般出現。www.emoneybtc.com此類平台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者使用,在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方面發揮了不可代替的作用。但由於P2P借貸雙方不相識、不見面,放貸審查機制較為寬松,借貸過程無擔保、弱約束等原因,由P2P借貸所引發的糾紛也隨之呈現爆發之勢,其中部分糾紛經仲裁後最終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對執行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也暴露出社會管理方面的多個薄弱環節。為此,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課題組,對2018年1月至7月受理的涉P2P借貸仲裁案件的執行情況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研分析。
    一、涉P2P借貸仲裁案件執行的基本特征
    1.執行依據為仲裁裁決書,且均系網絡仲裁。
    P2P借貸金額小、頻次高,交易雙方往往跨地域,而傳統訴訟耗時長、費用高,已難以滿足高效解決此類糾紛的需求。仲裁具有靈活、快捷、不受層級地域限制和裁決可強制執行等特征,2017年起被廣泛使用的網絡仲裁更是將上述優勢發揮得淋漓盡致。網絡仲裁機構通過與P2P網貸平台對接,相關證據材料可從網貸平台調出並直接推送到仲裁平台上,從立案、受理、送達到舉證、開庭、裁決等全部仲裁程序都可以在網上進行,最快3個工作日便可出具裁決書。網絡仲裁嫁接到P2P網貸平台,可以大幅縮短逾期貸款處置周期,逐漸成為P2P借貸糾紛的首選解決方案。數據表明,2018年1月至7月,舟山中院受理P2P借貸糾紛執行案件26件,涉及仲裁機構5家,執行依據均為網絡仲裁裁決書,其中出自泉州仲裁委員會的3件,湛江仲裁委員會17件,北海國際仲裁院3件,保定仲裁委員會2件,廣州仲裁委員會1件(見圖一)。
    2.“先予仲裁”一度引發實體爭議,最高法院規范後成效明顯。
    “先予仲裁”是指出借人或P2P網貸平台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借款人尚未違約的情況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根據之前雙方簽訂的合同、調解協議等作出仲裁裁決,同時出具生效證明。上述26件案件中,執行依據為先予仲裁裁決的有17件,占比65.38%(見圖二)。由於作出仲裁時糾紛尚未實際發生,實踐中有的借款人在履行期間內已經償還了部分借款,但申請人仍以裁決書中認定的借款本金全額申請強制執行,引發債務人對實體金額的爭議。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公布後,存在先予仲裁情形者,均自覺不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還會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中特別注明,其不存在先予仲裁等違法情形。
    3.被執行人惡意規避執行較多,案件執行難度大。
    P2P借貸案件被執行人大多為常年在外的務工人員,流動性大,工作缺乏穩定性,一般無積蓄或固定資產,執行難度較大,且被執行人惡意規避執行比例較高。統計發現,此類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手機號碼約85%已經停機或為空號。即使有效的,也多半關機、刻意規避不接電話,或者添加設置,將法院電話加入黑名單予以攔截。很多時候,法官竭盡全力東奔西走,仍無法追蹤到被執行人下落,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更難以通過與被執行人的直接接觸推動案件成功化解。即便部分案件在被執行人戶籍地家中可以找到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但他們大都不願意替其償還債務。
    4.金融司法領域對P2P監管趨嚴,應否履行債務存在不同聲音。
    P2P網貸平台是金融創新在信息化時代的突出表現,在高效匹配投融資需求方面取得了較大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借貸平台運行管理不規范,催收不合法,額外收取高額咨詢服務費、信用管理費等突出問題,導致借款人對P2P網貸平台敵意較大。隨著金融、司法領域對P2P借貸監管逐步加強,網貸平台頻繁“暴雷”或被取締等報道屢見不鮮,個別被執行人即使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也以網貸不合法或涉嫌犯罪為由,拒絕償還借款。甚至有的網絡平台、出借人作出讓步,僅要求支付本金,被執行人亦拒絕履行。
    二、涉P2P借貸仲裁案件執行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1.個別仲裁機構仲裁程序把控不嚴
    部分技術實力較強的仲裁機構創新推出成本低、流程短、效率高的網絡仲裁,降低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時間經濟成本,減少了暴力催收事件的發生,對緩解社會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巨額業務收入刺激下,也有個別仲裁機構為爭搶大型P2P網貸平台等優質客戶資源,出現了打法律擦邊球的“業務創新”、仲裁程序把關不嚴等問題,“先予仲裁”便是最為突出的一例。個別案件借款合同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法院訴訟,但在糾紛發生後,出借方又以向債務人發送短信的形式,單方面將爭議解決方式變更為提交仲裁,仲裁機構仍據此認定獲得管轄權,並作出仲裁裁決。
    2.P2P網貸平台風控制度不完善
    P2P網貸平台主要滿足商業銀行較難覆蓋的20萬以下的信用無抵押借款領域。在此前提下,P2P網貸平台主要采用數據化風控模式,利用數據分析判斷借款人還款概率,這個過程不僅需要構建科學有效的數學模型,還需要巨大的時間和資金投入,以促進數據積累和模型優化。但有的P2P網貸平台片面追求業務規模,采用高風險交易模式,對於借款人的征信狀況、償付能力等缺乏必要的識別、分析和應對手段,對貸中、貸後各個環節沒有進行有效的風險檢查和控制,為借款人“花別人的錢,圓自己的夢”留下了空間。
    3.法院執行動力有待增強
    涉P2P案件生效法律文書多系仲裁裁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但鑒於此類案件標的額較小,有的法院認為由中院執行浪費優質司法資源。同時,因該類案件被執行人履行能力較差,對執行質效數據影響較大,法院立案執行動力有待增強。
    4.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較大進步,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比如社會信用市場化、商業化尚未全面鋪開。由於失信成本較低、失信的社會懲戒代價不夠高,P2P借款人的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同時,大部分權威的數據源,比如央行的征信系統以及個人公積金、社保數據等信息,還未對合法合規正常經營的P2P網貸平台完全開放,造成部分借款人信息不對稱,無法對其產生有效的信用制約。
    三、提升涉P2P借貸仲裁案件執行質效的對策建議
    1.加強對仲裁機構的監管
    仲裁是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解決民商事糾紛、服務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個別仲裁部門程序把關不嚴,某些新業務走入“灰色地帶”,嚴重影響了仲裁的聲譽和形象。因此,要強化仲裁機構的自我管理,構建規范有效的自我監督機制,主動接受社會團體、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的監督以及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相關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通過案件復核、規劃指引、隨機抽查、告知承諾等,提升監管效能。要創新管理方式,將信息披露、仲裁投訴處理等納入信用管理,建立仲裁機構誠信檔案,促進仲裁委員會規范運行。
    2.嚴格對執行依據的審查
    P2P借貸案件仲裁中,借貸人一般已經失聯,缺席仲裁比例極高。為保障程序合法和借貸人的基本權益,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強化對仲裁裁決可執行性的審查,要敢於不予執行“先予仲裁”“無仲裁協議”以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情形的仲裁裁決。受案量較大的中級法院,還可以探索將全部或部分案件指定給轄區力量配置較強的基層法院辦理,但應確保執行審查不缺位。
    3.加大對合法仲裁的執行力度
    對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符合執行條件的裁決,應依法予以兌現,嚴厲打擊對借款事實無異議而逃廢債的行為。鑒於此類案件被執行人失聯較為普遍,執行過程應當創新查人找物的方式方法:一是要注重信息化衍生功能查找。依托“總對總”銀行反饋回執上記錄的被執行人聯系方式,即便這些號碼有的已經廢棄,但通過號碼信息,或能關聯到被執行人的Email、QQ、微信等通訊軟件賬號,執行干警可以據此添加QQ、微信,或者發送電子郵件,與被執行人取得聯系。二是要探索調取移動APP數據。根據網貸者比較熟悉網絡,留下網絡痕跡可能性較高的特征,利用網購、餐飲、出行的實名制要求,法院可積極與熱門APP平台對接,提取相關信息。三是要依托公安布控精准查控被執行人。法院將失聯被執行人名單提交公安部門,被執行人一旦出現乘坐飛機、汽車、輪船以及住宿、上網吧等必須出具身份證的情形,公安部門將即時出擊,現場予以抓獲並移交法院,這對遏制“玩失聯”行為,震懾效果極為明顯。
    4.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建設
    法院執行工作創新和金融模式創新都是社會征信體系建設的一環,也受惠於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成果的支撐。因此,司法、金融等相關部門要提高站位,自覺將本職工作提升到促進國家征信體系建設的高度來統一謀劃推進。以網貸創新為例,大型P2P平台要積極投身大數據信用識別機制的構建,加強與阿裡巴巴、騰訊、京東等互聯網龍頭企業合作,在網絡行為數據、用戶交易數據、消費信貸數據等方面實現互利共享,通過數據挖掘、自然語言處理、AI算法等工具,對每個借款人的經濟狀況、信用記錄、消費偏好、借貸意圖等進行全景式畫像,動態識別借款人的信用變化,避免不必要的壞賬風險。征信服務公司可探索引入區塊鏈技術,構建信用分散管理賬簿,實時全面記錄網貸借款人的各類日常履約場景,對其進行科學准確的信用賦分,進而提升個人征信的潛在價值。
    (課題組成員:劉建偉  王雄軍  張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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