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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代碼即法律”到“法律即代碼” ——以區塊鏈作為一種互聯網監管技術的法律分析
本文論述了從“代碼即法律”,即產生法律效果的代碼的傳統概念到“法律即代碼”,即將法律轉換為代碼的新興概念的轉變。www.emoneybtc.com“代碼即法律”是指隨著數字技術的出現,代碼逐漸成為規范互聯網用戶行為的主要方式。
代碼與法律相比可以更為有效地執行規則,然而因為法律規則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有時很難將其轉化為代碼形式,代碼也有其局限性。不過長遠來看,隨著區塊鏈技術以及智能合約的發展,在規范互聯網用戶行為問題上代碼將會比法律發揮出更大作用。
楔子:法律與技術之間的耦合關系
法律與技術通過各種方式,相互產生影響。他們通過復雜的、彼此獨立又相互依賴的制度體系相互產生作用,因為兩者都或多或少地有助於規范個體的行為。從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法律與技術之間的關系不斷演變經歷了4個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信息數字化過程,即將紙張和墨水變為計算機可讀信息,這一階段正在火熱進行中。
第二階段,決策自動化過程。世界各地政府機構和企業日益頻繁地將特定知識領域的規則轉化為計算機表達形式,以自動化或半自動化的方式實現決策程序。
第三階段,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則逐漸代碼化,二是代碼監管的出現。軟件規定了特定的在線環境中的可為和不可為,相比法律,這樣的方式規定得更為具體細膩,而且通常也執行得更為高效。
第四階段,法律的代碼化。在這一階段中,代碼不僅廣泛應用於執行法律規則,而且還用於起草和闡述法律規則。
本文重點論述技術與法律關系發展的第三與第四階段。其中第一部分主要論述技術與法律關系的第三發展階段,包括代碼的特殊性,法律管制的利弊以及當前法律規范管理代碼的方式。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技術與法律關系的第四發展階段,包括區塊鏈范式,區塊鏈代碼的特性以及區塊鏈作為一種互聯網監管技術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問題。
代碼即法律
早在現代信息技術出現之前,技術作為執行的工具作用就存在了。技術並不是中立的,往往帶有政治色彩。即使它們通常被定義為通用技術,其設計思路還是會決定應用的領域。
根據萊斯格的觀點,存在四種不同的力量或多或少地有助於規范個體的行為,而這些力量往往不受任何一個獨立個體的控制(Lessig,1999)。
法律通過法律規則和條例規范和限制個人的行為;社會規范通過朋輩壓力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市場則通過供求機制鼓勵或阻礙特定的市場行為;科學規范則通過限制個體的行為類型實現對行為的約束。
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為規則的發展創造了空間,即便不是全部,也有大部分行為可以通過軟件得到調節。正如萊斯格在《代碼即法律》中明確指出的那樣,代碼是互聯網體系的基石,它有能力通過技術手段規范個人行為(Lessig,1999)。
就像任何技術一樣,這些代碼可能反映了某種政治利益,其設計方式可能對許多網民的在線體驗產生重要影響。無論這些影響是不是有意為之的結果,數字環境為私營企業開辟了新的管理方式,它們試圖通過將價值嵌入技術的方式彰顯自己的價值取向。
如果這些技術最終被人們所接受(Woolgar, Cooper,1999),它們將會對普羅大眾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
(一)人工智能是一種特殊的代碼
代碼,特別是互聯網代碼所具有的特定功能與其他監管形式有著本質區別。
首先,兩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物理產品需要原材料和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生產,代碼僅僅通過計算機產生,並通過各種形式的儲存設備和網絡連接進行傳播。
其次,軟件制造商的准入門檻比很多傳統制造業都低得多。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信息傳播的成本接近於零。特別是在互聯網這種跨國網絡環境之下,代碼可以跨國傳播,在世界各地迅速地被復制或被篡改,即便是國家也難以阻止代碼的復制與傳播。
最後,代碼規則可以事先對個人行為加以限制,即代碼可以有效預防人們違反規則,預防作用甚至開始於在他們采取行動之前,這與傳統法律規則的事後救濟與執行恰恰相反。
(二)代碼可以規范和管理社會——以版權保護為例
法律與技術之間的聯系可謂錯綜復雜。一方面,國家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規范使用代碼的用戶行為,實現對互聯網的管理。另一方面,代碼逐漸廣泛地用於規范各行各業,與法律一起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
其中,版權保護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代碼成為整合和執行現有法律條款的重要手段。在版權領域,互聯網的出現改變了版權保護協議發生作用的條件。
首先,在數字世界中,維護版權變得極其困難,因為數字作品極易被復制和傳播。其次,數字技術促使自由文化運動出現(Morell,2012),這一運動主張自由復制、傳播和重新合成作品的權利,但這些權利與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產生了沖突。
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許多發行平台開始使用數字版權管理(DRM)系統和技術保護措施(TPM),希望通過一系列控制訪問和限制復制等機制,限制終端用戶對數字內容的使用(Samuelson,2003)。
數字版權管理系統的優勢在於,讓著作權人通過技術手段指定用戶訪問或消費作品的方式,從而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利益。但這種做法也有弊端。事實上,許多法律條文因無法和技術結合而被技術系統所忽略,這往往對終端用戶不利。
例如,除防止侵權以外,許多DRM系統還會阻止用戶合法訪問或復制作品副本,因為代碼很難區分出用戶的不同類型和不同目的,例如用戶到底是終端用戶還是圖書館或者公司,他們是用於教學、非商業還是研究用途。無論是不是有意為之,這些技術手段都會極大地損害在線訪問和傳播信息權。
當然,人們也可以通過代碼規避DRM系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許多國家頒布了反規避規則,禁止人們在沒有得到相關著作權人授權時,利用技術手段規避技術保護措施,這些規定已經被納入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Besek,2003)。
作為一種解決數字領域中版權執法復雜性更有效的手段,代碼可以用來強化法律,法律可以用來確保代碼無法規避或篡改,達到保護代碼的作用。
最後,代碼可能會引入新的規則,這些規則與現行法律之間不存在直接聯系。例如,許多P2P文檔在代碼中嵌入了共享規則:用戶只有共享了文件才能下載更多內容,從而強化了用戶之間某種形式的合作。其實代碼對在線行為的規范作用要比這個大很多,例如在線服務提供商經常通過代碼或算法來改變或影響用戶的群體行為。
(三)法律可以規范和管理代碼
與早期網絡獨立的支持者所持觀點相反(Barlow,1996),完全獨立的互聯網空間其實並不存在。
在法律特定管轄范圍之內,在線運營商是合法的經營實體,無論是否願意,軟件開發商和設備制造商都要受轄區法律的約束。而在線運營商的法律責任則是一套內容廣泛的法律責任制度,在該制度中,在線運營商不會因在其基礎設備上通過或存儲的內容而承擔任何形式的民事責任。
不過《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1998)》、《歐盟電子商務指令(2000)》以及《歐盟信息社會版權指令(2001)》激發了一種趨勢,而且影響至今——在線運營商中間責任的限制越來越基於權利人主觀意願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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